“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如機器、儀器、設備和用具等)和方法發明(制造方法)兩大類。對于某些技術領域的發明,如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原子核變換方法取得的物質等都不授予專利權。計算機軟件的發明,則要視其是否屬于單純的計算機軟件或能夠與硬件相結合的專用軟件,并加以區別對待,后者是可以申請專利保護的。
發明專利的價值
1、宣傳、展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指標;
2、高新認定、減稅和享受資助政策的門檻;
3、技術入股、融資、抵押貸款盤活無形資產;
4、占據技術制高點,與競爭對手正面攻防中獲得主動;
5、遇專利糾紛維權時,不易受惡意無效程序的干擾,穩定性強;
6、通過轉讓、許可他人使用,獲得可觀的轉讓或許可費用,創造更多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