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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p>
及時辦理商標續展注冊最簡單最快捷的使商標繼續有效的手段,如未在規定期間內辦理注冊商標續展程序,那只能重新注冊申請該商標。重新注冊申請商標的時間周期長,還可能面臨駁回、補證、被異議等風險,而商標續展注冊只需要付費便可成功續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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