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介紹
商標異議是其他人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監督商標局公正、公開地進行商標確權。提出異議的時限是自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
如商標被他人提出了異議,可以根據對方的異議理由進行答辯。這樣的答辯會很大程度的增加異議的勝率。
辦理途徑
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有以下兩條途徑:
(一)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異議人自己辦理。異議人自己辦理商標異議申請也有兩條途徑:
1、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
2、通過郵寄書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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